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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文件,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对《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825号)调整如下:

    1.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对纯电动汽车(纯电动公交车、纯电动环卫车、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纯电动汽车除外)按照中央与地方1:0.5比例安排市级财政补助。自626日起,取消对纯电动汽车的市级财政补助。

    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与地方1:0.5比例安排市级财政补助。如中央政策调整,本市相应政策按照中央政策另行制定。

    2.将第九条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修改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本通知自201962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关于调整完善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京财经一〔20181296号)自2019626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9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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